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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特色鲜明的清代公务印章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中国档案报 胡忠良  浏览次数:  字号:〖
 

    清朝建立后,官僚制度基本沿用明朝汉制,官印制度也不例外。但也融入了一些鲜明的民族特色,如多种民族文字篆文合璧现象的出现等。


    沿用明制 满汉篆书合璧


    清代公务印章制度发展基本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满洲入关前,史称大汗时期(或称建制时期),为草创期。此一时期满洲政权的印信关防制度基本仿效明制。崇德以前用“天命金国汗印”,皇太极时也曾铸过“金国汗之印”。崇德元年(1636),满洲政权建号大清,皇太极开始用宝,从档案文献记载来看,当时已有四宝,即:制诰之宝、天子之宝、皇帝之宝、奉天之宝。同时,草创的六部等机构印及部分官员的职印也已出现,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崇德四年(1639)户部的一份禁种烟的告示上就有满篆“户部之印”的印鉴。


   第二阶段,自满洲入关后至乾隆初年,为过渡期。这一时期印制普遍沿用明制,由于近100多年征服及平戡战争不绝,公务印章制度处于清厘发展过程。尤其在入关初期,许多新征服的地方政权,只是将前朝公务印章的字磨去,重刻新字,一些甚至连字都未及磨而暂用旧印。从中央到地方这种印制混乱的情况,直到乾隆初年才完全理顺。


   第三阶段,从乾隆初年的印宝改革至道光二十年(1840),为发展定型期。乾隆十一年(1746)开始清厘改镌皇帝宝玺,而后扩展至中央、地方军政官印。清代印信关防,在乾隆十三年(1748)以前普遍为汉篆与满楷合璧,沿续了100多年。经乾隆帝亲自指授,制定了从皇帝御宝到各衙门各种印章的满文篆体,要求全国公务印章统一为满汉篆书合璧,并有步骤地实施全国印信关防改镌。这是一项全国性的浩大工程。当时内阁内翻书房、翰林院及办理汉篆的大臣们,每天要画印模八九张,每年改镌3000余颗。全国各种印信关防1万多颗,费时3年多才完成改镌。


   第四阶段,从道光二十年(1840)至清亡,为后发展期。鸦片战争后,随着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的深刻变化,西方印章文化也开始冲击传统的中国官印文化,不但洋文出现在官印上,而且秦汉以来,2000多年从未改变的方形印面多叠篆字制式官印也受到了圆形文字加图形的西文官印文化的影响。同时,咸丰、同治时期的太平天国战争,以及后来八国联军入京,造成了许多机构公务印章在战火中毁失,加之清末改制,新机构涌现,各种公务印章的颁铸任务十分频繁。而由于国力渐衰,铸印质量大不如昔。



   五类印章 形制等级有别


   根据《大清会典·礼部·铸印局》记载,清代公务印章在名称上分为五类:“凡印之别有五,一曰宝,二曰印,三曰关防,四曰图记,五曰条记。”


   宝,就是玺,清代的帝后、亲王都用宝。


   印,在清代,上至一、二品大员,下至七品小县令,都可用印。


   关防,到了清代,除了一些临时差务官(如皇帝钦差大臣)用关防外,包括总督、巡抚、总兵等已成为常设官职机构的一、二品大员,仍用这种长方形的关防。


   图记、条记,清代图记有一个很独特的现象,即它具有典型的印与记的双重特点。首先,在形状上既有长方形,也有正方形。其次,清代“记”不仅限于低级官衙使用,甚至三品官衙也有用者。但其规格毕竟低于印、关防,故一般多用于军队、宫中及八旗机构。条记,是唐宋朱记的遗孑。作为低级官吏的印章,条记似乎只是个笼统的叫法,如在清代档案中,往往有“条记”“钤记”“戮记”等名目,印形也以长方形为主。


   清代公务印章在材质、纽制、篆体等方面也体现出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



    清贮交泰殿《宝谱》



    

清代内阁印模


   《大清会典》对公务印章材质有严格规定:宝用金、玉;印用银、铜;一般关防用铜;图记有铜有木;条记一般用木。


   在纽制方面:帝后宝用龙纽;亲王宝用麒麟纽;外藩王用驼纽;将军印用虎纽;一般印信关防,包括图记则多用柄纽,条记以下者则通常不设纽。


   在用篆方面,乾隆帝曾指授大臣创造了32种篆体,但实际应用在公务印章上的只有八九种。常见者:帝、后印用玉箸篆;王侯印用芝英篆;一、二品高级官员,包括外藩越南、琉球、暹逻国王用尚方大篆(九叠篆);武职一、二品将军、总兵等用柳叶篆;文职内、外三品,如顺天府、外省各布政使、按察使等用尚方小篆(八叠篆);武职内、外三四品官用殳篆,文职内四五品、外省三四品官用钟鼎篆;文职内六品、外省五品用垂露篆;内外武职四、五品以下官员用悬针篆;图记、条记等官员印信多用隶书或楷书,有汉字,也有满文的,但很少有满汉合璧的。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公务印章在用字方面独具特色:以满汉合璧为主,甚至有满、蒙、藏等多种文字合璧者。


   颁缴有序 管理制度严格


   清代公务印章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从秦汉开始,官印都由中央统一管理、颁铸。凡金属印信关防的颁铸立项,文职由吏部代请,武职由兵部代请,然后统一由内阁、翰林院画篆,礼部统一铸造颁发。即使是官衙小吏的条记等,也要由地方布政使负责指定刻字铺镌刻颁发。


   在清代,在京各国家机关的公务印章,由各机构直接赴礼部祗领,而地方各衙门印章则由兵部驿站负责递送。一般来说,新印颁发后,旧印要及时上缴销毁。乾隆十四年(1749)开始全国性印信关防的改镌,用时3年改镌完成后即下令:各省旧印,限期4个月之内镌字封固缴部。如逾限不缴,照例参处。通常情况下,公务印章因年久字迹模糊,可请求另铸更换,文职由吏部代为请奏,武职由兵部代为请奏。公务印章铸造时,先由钦天监选择吉日,专委礼部官监造,务期镌刻精工,字画端正,印铸成后,礼部堂官验查时,要将监造官姓名书于册,如发现有银色不足、铜质不精,及字画模糊的情况,监造官会被参处,并令加倍赔偿。金属印信关防铸成之初,印面四角留脚,长约二分,取其未到处时不能偷盖。新印由部发给承领之员时,当堂磨去一脚;送至督抚署时,又磨去一脚;发交藩司后,再由藩司磨去一脚;请印本署接印后,再磨去最后一脚,始呈报启用。这叫磨脚开印。上缴旧印时,先由缴印本署磨去一角;然后藩署、督抚署依次各磨去一角,到礼部后,磨去最后一角,始注销存库。这叫截角缴销。凡印信关防,都在印背上刻有礼部铸印的编号。地方总督在北京一般设有常驻提塘官,武职,以都司、守备充之。遇请印、缴印事,都由他们负责办理。


   清代公务印章的保管制度十分严格。以交泰殿皇帝二十五行政宝玺为例,除了檀香木的“皇帝之宝”可随皇帝出宫“以肃法驾”外,其他二十四宝都不准出乾清门。内阁用宝,也要在乾清门内用。中央地方各衙门印信关防管理也十分严格,严格执行印钥印牌制度。一般公务印章,皆有专门地方保管,值房内设人全天轮流看护。用印要凭批准文书领印牌、印钥,取印时印牌押在值房,用毕还印后,取回印牌交差。如军机处银印藏于内奏事处,印钥由领班军机大臣佩带。有应用文书,值日章京到内奏事房向内奏事太监请印,并向军机大臣请用印钥开启印箱,用毕即行送进。凡请印钥必以金牌为质,金牌以金为之,广五分,厚约一分,长约两寸,上镌“军机处”三字。值班章京佩之,封印后领班章京佩之。


   中央各衙门用印,均要在堂用印,堂官监印。而在地方,总督、巡抚、藩臬两司等也都有监印官,每用一印,其旁必加盖监印官衔名戳。


   清朝沿明制实行“封印”制度。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后,大小官署皆行封印礼。次年正月二十日前后,行开印礼。日期由钦天监奏定。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6年8月5日 总第2948期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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