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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档案局 常州市人社局 关于报送2020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档案局、人社局、档案馆,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档案专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20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苏档职办〔2020〕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0〕21号)精神,我市档案专业2020年度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定于6月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的要求都达到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标准。

(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保六个月以上),均可对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程序,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和身份的限制。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三)对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但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可不按破格条件把握:

1.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6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8年以上。

(四)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市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五)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须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并符合相应等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同一档次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报评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常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改革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8〕84号)执行(详见常州市人事考试网“职称之窗”栏目)。

(二)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论著等要求,申报档案专业初级资格的按江苏省档案局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档职〔2018〕1号)执行;申报中、高级资格的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执行(详见常州档案网站“职称评审”栏目,网址http://dag.changzhou.gov.cn/)。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3号)、《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要求通过10门课程。

(四)非档案专业学历人员需提供“上岗资格证”,或完成“江苏档案信息网”远程教育平台上岗位培训学堂5门档案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和考试证明,或具有经学历教育取得的4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

(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六)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6月30日;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材料申报、报送途径

(一)材料申报

档案专业职称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实行线上线下双轨报送。

1. 申报档案专业初、中级资格人员,于7月1日—8月21日期间登录“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平台”(http://222.185.254.77:8080/w/apply/login_input)进行申报。

2. 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于6月20日—7月15日期间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www.jsrcxxg.com/zc/)进行申报。

所有材料申报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并上传附件,完成在线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报送通道。

(二)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网上初审合格后:

1. 部属、省属和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送市档案馆。

2. 各辖市(区)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材料经所在单位的辖市(区)职称办审核后送市档案馆。

3. 无主管部门的,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直接送市档案馆。

四、报评材料的接收时间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一)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于8月7日前报送;申报档案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材料于9月1日前报送,均报送至常州市档案馆组织人事处(市行政中心5号楼410室)。

(二)高级资格评审仍实行二级评审方式。第一级评审,研究馆员资格采取面试方式、副研究馆员资格采取笔试(开卷)方式,内容参考《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侧重考察申报人员档案专业理论素养和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及政策水平。面试、笔试拟在9-10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收费用。第二级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组织评审。

(三)档案专业初、中级评审在10月底前完成。

(四)对申报高、中级资格人员,市档案职称评委会专家组将实地了解和考核,确认其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五、报评材料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附件1)的内容和要求,对照相应资格条件,提供所需各类材料。

(二)报送评审的申报材料按《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顺序,区别“资格证明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三)所有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需在所提交评审的论文中选一篇作为代表论文,打印2份,1份随申报材料装订,另1份单独装订。

(四)申报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需提交所发表论文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比对查重。

(五)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需填写《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7,不装订,另放),打印2份。

(六)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职称资格证书)。

六、报评材料的要求

(一)报评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一致

所有申报人员提交的报评材料必须真实、一致,不得漏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程序,做好审查、公示、推荐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报评材料的真实、完整。申报人提供的所有纸质材料须由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

(二)报评的评审材料须分两部分

1.“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上岗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4)、单位公示及推荐情况说明(附件5、附件6)、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

2.“业绩成果材料”:职业道德评价、考核考绩登记表、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业务自传以及著作、论文、专业技术报告等。

以上材料分别按《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随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附件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3)、《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7)和照片,将整理好的材料装进材料盒,并在材料盒粘贴处贴上《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三)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A4纸双面打印,须加盖骑缝章,不得加页或更改版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初、中级申报表带有CZZC水印。

(四)材料的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五)高级报评材料由本人或呈报单位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初中级报评材料全部退还。

七、其它事项

(一)报送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未经单位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发现后一律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二)破格申报人员,除按破格条件逐项准备材料外,单位还须出具同意破格意见,需经设区市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评审收费按省市职称办有关规定办理。

(四)副研究馆员资格专业笔试不安排辅导。

(五)本通知所有附件不再发纸质样板,由申报对象自行在常州档案网站“职称评审”栏目下载,不得调整栏目内容及格式。

联系电话:85681013  联系人:黄铭洁

附件:1. 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系统自动生成)

3. 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4. 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公示及推荐情况说明(申报高级专用)

6、公示及推荐情况说明(申报中级专用)

7、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

附件下载链接附件.doc

常州市档案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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