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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档案馆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0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常州市档案馆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制度,推动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要求,馆门户网站是机关信息发布的媒介,政务公开的平台,管理互动的桥梁,公共服务的窗口,为全市档案系统和社会各界交流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服务。

   第三条 馆门户网站在馆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常州市档案馆宣传开发处负责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馆门户网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上实行外包,承包单位称为技术支持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馆门户网站上直接发布、更新信息和对馆门户网站进行维护、管理的各相关部门。

   第六条 常州市档案馆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常州档案信息网”,英文域名为dag.changzhou.gov.cn。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各自维护”的原则,馆门户网站由各处室分工协作、共同承担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宣传开发处对馆门户网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馆门户网站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馆门户网站的改版升级、栏目增减;

   (三)监督管理馆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 馆各处室承担相应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馆门户网站建设方案、栏目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配合宣传开发处做好馆门户网站建设和升级工作;

   (三)承担本部门责任栏目的运行维护和信息更新发布。

   第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在宣传开发处统一管理下,做好馆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馆门户网站建设和栏目调整、改版升级的具体设计方案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馆门户网站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和咨询服务;

   (三)安排专人对馆各处室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承担其他与馆门户网站相关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开发处设网站管理员,负责馆门户网站管理和维护的具体事务;馆各处室设信息员,负责本处室责任栏目的管理维护和协调联络,承担信息的采编、审核、更新、发布等日常工作。处室负责人是处室栏目管理维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接手、谁办理,涉秘不上网、上网不涉秘”的原则,各处室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全市档案工作的馆发文件、日常工作、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公共服务信息和领导讲话等宜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按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发布:政务信息由各处室信息员采编,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决定不了的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特殊信息、重大信息由馆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综合性政务信息,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的格式应当标准规范。大标题不要重复,正文统一为黑色,字体用5号宋体,行间距设定为18,文中小标题可视情况确定字体。信息发布栏目要对应准确。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主要包括: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无涉密问题,信息发布时间是否及时,信息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准确等。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违反政策规定、虚假的、有损他人利益的信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有损政府部门形象的信息;其他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和事项等。

   第十七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馆门户网站信息。一般情况下信息发布不应迟于工作结束后的第3天。

   第十八条 各处室需要宣传开发处统一制作发布的信息,必须将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布内容、信息来源、发布形式和要求等书写清楚,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送宣传开发处。

   第十九条 网上互动栏目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等由宣传开发处统一负责,各处室应按要求及时办结。网上发布或反馈信息的联络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要准确,保证公众的意见、建议、咨询事项等能够及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提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馆门户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宣传开发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技术支持单位的安全职责是:做好系统日志记录工作;监控处置非法用户的恶意攻击,采取必要的防病毒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定期对厅门户网站数据进行备份,一旦系统发生故障,保证及时恢复;承担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载有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实行口令管理制度。宣传开发处为信息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分配和设置后台账号和初始登陆口令,登录帐号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员,因密码保管不善出现信息安全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安全处置及报告制度。馆门户网站管理员负责对馆门户网站各类信息进行监管,有权作出临时性处置。互动性栏目接收到的信息,须经管理员审核后方可上传。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宣传开发处应视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除信息员外,宣传开发处其他人不得登陆馆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系统,对后台数据库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了做好馆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宣传开发处负责对馆各处室责任栏目信息的质量、数量和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进行统计监督,并定期通报,年底组织对馆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考评并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处室和个人,经评选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布信息及时,提供数据量大、质量优良;

   (二)网络与实际业务相结合,积极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获得机关和社会较好评价;

   (三)对馆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合理,并且被采纳;

   (四)对馆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作出其他积极贡献。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发布信息,出现失密、泄密;

   (二)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在馆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的信息;

   (四)应当发布而未发布或较长时间未发布本部门的重要信息。

   (五)对馆门户网站工作重视不够,责任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和个人,本年度内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馆门户网站网页设计规范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宣传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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