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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档案馆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0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档案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在对外宣传和对内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档案工作形象,根据国家《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信公众号是市档案馆对外宣传与对内交流的重要阵地。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一校三审的原则,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服务中心大局,以提升“三服务”工作水平为目的,不断提高微信公众号的可读性、阅读量,扩大影响面、提升影响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微信公众号管理由宣传开发处负责,具体落实信息审核及资料收集、整理、排版、发布、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微信公众号信息收集来源为中央、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以及各处室。各处室应当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提供信息内容,不断丰富微信公众号内容。信息报送工作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五条 理论政策类信息,主要有: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涉及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

   (三)市委、市政府涉及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宣传开发处、各有关处室负责。

   第六条 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有:

   (一)由市委办公室(含市档案局)领导带队,在我市开展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检查、调研、座谈、培训等活动;

   (二)由市档案馆牵头召开的全市性检查、调研、座谈、现场会等活动(不含一般性的工作布置会、专题会等);

   (三)由各有关处室牵头举办的全市性相关业务领域的检查、调研、座谈等活动;

   (四)馆党总支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馆干部职工大会等活动。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承办会议活动的处室负责。

   第七条 党建工作类信息,主要有:

   (一)各类主题党日、志愿者服务、助困帮扶等活动;

   (二)各类文化建设、走访慰问、群团工作等活动;

   (三)集体性表彰奖励情况。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馆党总支、组织人事处、各党支部负责。

   第八条 业务交流类信息,主要有:

   (一)被中央、省、市主流新闻媒体刊登播发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被上级单位所属刊物、简报刊登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转发或原创的业务指导性典型经验和做法。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各处室负责。

第九条 档案利用开发类信息,主要有:

(一)馆藏历史档案史料选登;

(二)利用馆藏历史档案进行研究的成果(解读、论文等);

(三)馆藏档案编研成果内容介绍。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各处室负责。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馆领导批准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收集整理阶段由处室负责人(党建工作类信息由党支部书记)初审;排版编辑阶段由宣传开发处复审;发布预览阶段由馆分管领导终审,并视情报送馆长审核;终审后由宣传开发处专职人员发布。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对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信息是否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

   (五)信息是否有利于市档案馆整体形象宣传;

   (六)信息是否有利于激励干部职工精气神;

   (七)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要保证内容及时、准确,文字简洁、表达清晰、图文并茂,转载的要注明信息来源或者在文章后面注明“免责声明”。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理论政策、工作动态、党建工作类信息应当在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由媒体正式公布当日或相关活动结束2日内报送至宣传开发处,宣传开发处要第一时间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馆领导批准可随时发布。

   第十五条 微信公众号每周编辑1-2期,每期1-4条信息。所用图片采用JPEG格式,图片大小900*500像素;上传视频不超过20M,文件格式可采用mp4、flv、f4v的形式。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馆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微信公众号资料。信息发布及资料访问权限由宣传开发处负责管理,微信公众平台访问密码由专人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七条 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微信公众平台每年的年检、认证、归档、续费等事项由宣传开发处负责,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宣传开发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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