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
发布日期:2004-08-18 来源:本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专业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三)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分,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务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提交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创性或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四)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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