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 |
发布日期:2015-02-15 来源:监督指导处 |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2月12日,常州市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我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凡是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未完成文件材料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交接处置工作的人员不得离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通知》要求,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机构调整后一年内,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要求,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新三定方案,认真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修订和报批工作,确保档案的齐全收集、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通知》还对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以及档案的移交范围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了解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管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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