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家积累更为丰富的档案资源,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江苏省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本省非国有领域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全省档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日前已按照制定程序要求,经报请国家档案局审批同意,在全省范围发布施行。
《办法》的制定,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宏观管理的新要求,首次对本省辖区范围非国有领域中各类社会主体在工作活动和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以及公民个人所有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非国有档案所有者在档案的保护、保管、利用、公布以及依法处置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 《办法》还依照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档案行政主体在非国有领域实施档案行政监管的各项法定职责,特别对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向境外携带、运输、邮寄档案的行为,以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从而在制度上为非国有领域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妥善保管档案确立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为保障和监督各级档案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具体可循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