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承包合同书,制订时期为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两方为时任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曹锦成与常州市纺织行业负责人周立群。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常州市纺织工业公司决定参加国家对我市财政递增上缴承包。
合同签订的时代背景是1986年至1989年,国家对我市继续试行财政递增增长分成体制。目的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并且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生产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和职工个人关系。常州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各工业主管部门签订了承包合同。
一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的行业部门签订承包合同,这在当时属新鲜事物,它新鲜在于是政府行为,区别于一般的商业合同。
以往人们只知道订商业合同,如工厂的销售合同,供货合同,对于行政机构之间制定什么承包合同,没有这个意识,也没听说过。制定承包合同,既体现了领导干部负责制,强调责任到人、责职到位,强化领导干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意识,同时又反映出了奖罚分明的理念,完不成任务指标该罚则罚,兑现了承包合同目标,该奖则奖;既让一些人觉得头上的官帽不好戴,屁股底下的椅子不好坐,又让一些人感到有奔头,可以施展自己的才能,做出一番事业来。
近几年来,签订各类责任书已涉及到了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方方面面,如环保绿化、道路建设、扶贫帮困等。一句话,管理强化了,职责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在有效有序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