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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3-11-05    来源:老网站数据  浏览次数:  字号:〖
 

  1、我国公民、机关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工作证、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未开放档案仅向档案移交单位提供利用,公民和机关单位利用未开放档案,须向发文单位依申请公开,凭发文单位书面同意函方可利用。

  2、民生档案查阅利用。当事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方可利用;委托他人查阅,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本人及当事人身份证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方可利用;机关单位须持注明查档内容的单位介绍信方可利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涉及他人的民生档案,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3、婚姻档案查阅利用。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持单位介绍信查阅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查阅建国前馆藏珍贵档案、名人字画、大成档案等,公民和机关单位除出具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还须经常州市档案馆领导同意,方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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