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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档案馆查阅馆藏未开放档案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2-17    来源:保管利用处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未开放档案利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查阅未开放档案规定。
    第二条 未开放档案是指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或已满30年但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档案。
    第三条 查阅本单位未开放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者有效证件来馆查阅。
    第四条 查阅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及各部、委、办、局、乡(镇)的会议记录,须持档案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来馆查阅。
    第五条 查阅涉密档案,须持注明查阅者身份、查阅内容、目的和档案形成单位的介绍信及查阅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利用婚姻档案,当事人需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查阅、委托他人代查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当事人已故的,其直系亲属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当事人死亡证明(原件)可以查阅。
    第七条 查阅本人招工、农转工、知青、职称等档案的,须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公民个人代查上述档案的,须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代查者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查阅本单位人员上述档案的,须提供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查阅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查阅处级死亡干部档案,持本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并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 律师查阅代理当事人的档案,需持法律服务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律师证、代理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当事人的委托书;查阅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未开放档案,持法律服务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本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律师证和法院开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者调查令。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须提供本单位注明利用目的的介绍信和工作证。
    第十一条 利用者要求复制所查阅的档案,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印。复印件只限一份,经本馆盖章,注明原件档号,具有档案证明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经查阅无档案的,本馆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一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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