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新北区居民黄先生一早来到新北区档案馆,寻求帮助解决他在长沙市芙蓉区办理离婚协议的材料能否通过传真至新北区档案馆加盖印章出具证明的事宜。
原来黄先生是2013年在长沙市芙蓉区办理的离婚手续,目前现任妻子快要生小孩了,在办理生育证时,计生部门需其提供原离婚协议。根据档案馆查档规定,向档案馆查阅结婚、离婚信息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根据规定,黄先生应亲自到长沙去办理查阅离婚协议书的手续。
新北区档案馆考虑到黄先生的妻子快要生了,如果亲自到长沙去办理,来回一趟需好几天,既费时又费钱。新北区档案馆本着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经与长沙市芙蓉区史志档案局取得联系,跟他们说明原因,请求在不违反查档规定的前提下,变通提供离婚协议书的出证手续。
后经双方协商,由我馆先将黄先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文字说明一并传真给长沙市芙蓉区史志档案局,说明该离婚协议书的查档人是黄先生本人;然后由长沙市芙蓉区史志档案局将黄先生当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复制章传真给我馆;再由我馆将收到的传真件上写明该传真件是长沙市芙蓉区史志档案局提供的,并注明用途后加盖我馆公章,作为档案原件使用。
黄先生拿着我馆盖章的离婚协议书传真件,顺利办好了小孩的生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