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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档案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苏档职办〔2015〕1号文件精神和全市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常州市档案专业2015年度初、中、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定于7月至8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的要求都达到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标准。
    (一)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和身份的限制。
    (二)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但所取得的技术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对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但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可不按破格条件把握: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6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8年以上。
    (四)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市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五)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等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同一档次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原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换档案专业中级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申报转换档案专业高级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六)对先参加工作或取得某一等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或先后取得两个以上不同层次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年限以其选定的某一学历(学位)获得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担任某级资格职务的年限已超过规定的正常晋升年限一年以上,后学历又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规定学历,且毕业(晋升中级已满2年,晋升高级已满3年),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或担任某级资格职务的年限已达到规定的正常晋升年限,后学历又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规定学历,且毕业(晋升中级已满3年,晋升高级已满4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毕业但未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均视作破格申报(详见省职称办、省档案局苏档发〔2009〕14号)。
    二、报评资格条件
    2015年申报档案专业初级资格,按江苏省档案局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档职〔2010〕1号)执行;申报中、高级资格,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执行。
    三、继续教育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3号)、《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要求通过五门课程。
四、报评材料的接收时间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一)评审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常州市档案局办公室(市行政中心5号楼408室)。
    (二)档案专业初、中级评审在8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档案专业高级评审。根据省职称办关于要不断丰富和创新评价手段的要求,档案系列高级资格评审仍按二级评审方式进行,档案系列副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笔试方式,正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面试方式。笔试、面试内容均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及高研班授课内容为参考,着重考察申报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档案专业理论素养。笔试、面试拟在8、9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第二级评审在9月完成。
    (四)对申报高、中级资格人员,市档案局评委会专家组将实地了解和考核,确认其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五、报评材料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申报对象严格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附件3)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所需各类材料。论文、专著、其他有关材料、附件等按苏职称〔2009〕26号文要求提交。
    (二)中、高级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出具的《×××申报档案专业×××资格公示情况说明》,须含公示内容(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公示范围、时间和结果等。
    (三)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论文、外语(古汉语)及计算机考试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须填报《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4)。
    (五)申报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需提交所发表论文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比对查重。
    六、报评材料的要求
    (一)报评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一致
    所有申报对象提交的报评材料必须真实、一致,不得漏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程序,做好审查、公示、推荐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报评材料的真实、完整。所有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须由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
    (二)报评的中、高级评审材料须分两部分
    1.“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公示情况说明、继续教育证明、外语或古汉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按规定免试的免试证明等材料。
    2.“业绩成果材料”:职业道德评价、考核考绩登记表、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业务自传以及著作、论文、专业技术报告等。
以上材料分别按《申报档案专业资格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附件1)、《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不装订,另放)。将整理好的材料装进材料盒,并贴上《申报档案专业资格材料目录》。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A4纸双面打印,须加盖骑缝章,不得加页或更改版式。
    (四)材料的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五)报评材料由本人或呈报单位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
    七、材料申报、报送途径
    (一)材料申报
    为了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自2015年起,在我市评审的职称实行网上申报,以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网上申报的具体流程、注意事项请参考《关于职称申报网上办理的通知》(http://czpta.gov.cn/content.aspx?id=48a18656-e062-403f-a840-fa137e98babf)。
    (二)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网上初审合格后:
    1、部属、省属和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送市档案局。
    2、各辖市(区)档案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材料经所在单位的辖市(区)职称办审核后送市档案局。
    3、无主管部门的,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直接送市档案局。
    八、其它事项
    (一)申报高级资格人员,其本专业工作年限、资历计算年限、论文发表时间、职称英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证书获取等所有时限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
    (二)评审收费按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所有附件不再发纸质样板,由申报对象自行在常州市档案信息网(www.czdaj.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不得调整栏目内容及格式。
    联系电话:85681008   联系人:潘正月 黄铭洁

                                                                               常州市档案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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