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
 
关于做好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

    国家档案局为了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给予鼓励和肯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人员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根据江苏省档案局苏档发(2016)67号要求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的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满30

    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2、已故人员、因犯罪而服刑的人员不再追授或授予;

    3、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暂缓授予。

    二、时间计算

    1、档案专业时间,指截止办证年度(2016年底)从事档案馆(室)、档案处(科)各类档案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而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具体要求

    1、填表

    登记表一式两份(含2张近期二寸证件照),审核批准后一份留省档案局备案,一份留申请人所在单位留存。

    “从事档案工作简历”那栏,只填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本人全部工作简历,填表字迹要清晰,简历客观真实,登记表可自行复印。“所在单位意见”那栏需单位和辖市区档案局(主管部门)盖章。

    2、审核

    凡符合《荣誉证书》颁发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年限满30年),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区级单位报各辖市区档案局审查盖章,市各有关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受理时间

    各有关单位于11月25日前,将《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送至市档案局办公室,过期将顺延至下一年度。

    联系人:黄铭洁   联系电话:85681008

    附件: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常州市档案局

    2016年11月1日

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主办单位:常州市档案馆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弘汇路26号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dag.changzhou.gov.cn 电话:0519-85668010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