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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档案局关于2016年度档案统计年报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0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档案局文件

常档发〔2017〕4号

常州市档案局关于2016年度档案统计年报

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辖市(区)档案局(馆),市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市城建档案馆:

根据省档案局的部署,现将常州市2016年度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6〕150号函”批准执行。各填报单位要准确理解指标含义,掌握填报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一)报送时间

各辖市(区)档案局(馆)请合理安排基层填报单位的上报时间,确保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电子数据和汇总表报送市档案局办公室。

市各有关单位档案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电子数据和签批报表送交市档案局办公室。

市档案局将根据年报报送时间和报表质量对各报送单位的统计年报进行综合评定,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工作要求

1.各填报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准确理解指标含义,掌握填报要求,并做好下级(属)单位的培训、指导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年报数据的收集、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2.由国家各部委垂直管理的单位,在向本系统上报统计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向市档案局报送统计数据,并在报表封面上注明“垂直上报”。

3.根据保密工作要求,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系统不宜安装在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上,需安装在内网机或单机上,数据交换可通过安全防护系统导入或用光盘导入导出。上报的电子数据请采用光盘报送。

(三)填报基本表注意事项

1.档基1表

(1)本表由市、县(市、区)档案局填报。

(2)同时填报档基1表和档基2表的档案局(馆),“定编”能分开的,分别填报;“定编”不能分开的,填入本表;“现有全部专职人员情况”按工作实际分工,从事档案局工作的填入本表,从事档案馆工作的填入档基2表。

2.档基2表

(1)本表由各级各类档案馆填报。

(2)“馆藏全部档案”不应少于相对应的“本年进馆档案”和“开放档案”。

(3)“事业费”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本年度除工资以外的档案专项业务费,包括档案、资料征购费,档案整理、编纂、保护、修复等费用,档案陈列展览费用,设备购置费,干部培训费及其他费用等。

(4)“国家重点档案”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经市级(含计划单列市)档案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事业费”和“国家重点档案抢救情况”仅限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填报。“事业费”计量单位为“万元”。

(5)未聘任的具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填入档案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栏中。(档基3表同档基2表)

(6)“馆藏档案”中的“卷片”计量单位为“万幅”。(档基3表同档基2表)

(7)“档案编目情况”中的“机读目录”的计量单位为“万条”。(档基3表同档基2表)

(8)“开放档案目录”的计量单位为“万条”。

(9)“本年编研档案资料”字数的计量单位为“万字”。(档基3表同档基2表)

(10)“后库面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填报。

3.档基2表附表

(1)本表由各级各类档案馆填报。

(2)“数字档案馆”是指各级各类档案馆为适应信息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利用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并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提供公共档案信息服务和共享利用的档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4.档基3表

(1)本表由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填报。

(2)实行立卷改革的部门,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以件为保管单位进行文件归档的档案,均按“以件为保管单位档案”填报。“以件为保管单位档案”不包括实物档案。

(3)“室存全部档案”不应少于“室存永久、长期档案”。

(4)“本年接收档案”指2016年度接收的2015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档案。

(5)“本年经费投入”指本年单位用于档案工作的资金投入,计量单位为“万元”。

5.档基3表附表

(1)本表由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填报。

(2)“室存档案数字化副本”专指“档基3表”中的档案经过数字化加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6.档基4表

(1)“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由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填报。请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统计工作人员与本局分管教育的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掌握本地区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数,安排应填报学校填报档基4表。

(2)“在职培训教育”由地、市级以上档案局填报。

7.档基5表

(1)本表由市级及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2)“科技成果获科技奖励情况”指获得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情况,不包括学会、民间组织等设立的科技奖励。

(3)“科研机构”指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8.档基6表

(1)本表由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填报。

(2)根据工程进行情况填报此表,尚未竣工的项目只填写“本年度在建项目情况”;本年度竣工的项目只填写“本年度竣工项目情况”;本年度开工、本年度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竣工项目填写“本年度竣工项目情况”。

(四)审核综合表需注意的问题

1.档综2表(含附表)

(1)检查馆藏全部档案数量是否符合下列公式:

馆藏全部档案=上年度馆藏全部档案+本年进馆档案-本年销毁档案

(2)检查档案数量与排架长度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3)国家重点档案应抢救总数包括历年已抢救数量,无特殊情况已抢救档案数

量不应少于上年度上报的已抢救档案数量。

(4)检查馆藏全部档案与开放档案的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5)检查“本年编研档案资料”的种数与字数、平均每种的字数是否合理。

(6)检查档案馆总建筑面积与上年度上报数相比变化是否合理。

(7)检查缩微胶片卷片数、档案编目情况的机读目录条数、档案事业费的数额是否合理。

2.档综3表(含附表)

(1)检查室存全部档案数量是否符合下列公式:

室存全部档案=上年度室存全部档案+本年接收档案-本年移出档案-本年移交进馆档案-本年销毁档案

(2)检查档案数量与排架长度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3)检查“本年编研档案资料”的种数与字数、平均每种的字数是否合理。

(4)检查缩微胶片卷片数、档案编目情况的机读目录条数、本年经费投入数额是否合理。

3.档综4表

(1)检查填报的学校数与本行政管理部门分管教育的业务部门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

(2)检查在职培训教育的办班期数与参加人次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4.档综6表

核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数量,变动情况需另行说明原因。

(五)使用档案统计软件应注意的问题

1.“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信息管理系统”和“2016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参数.jio”文件,供填报单位免费使用,可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http://www.saac.gov.cn),从“下载专区”的“软件下载”中下载即可。

2.2016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参数较往年变化较大,必须先装参数再进行数据录入(具体方法见附件1、附件2)。

3.使用档案统计软件,需要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各填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在软件中“组织机构代码”是必填项,只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17位填入“组织机构代码”中即可。

4.单位类别代码“111”专用于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填报档基4表;“112”专用于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中等学校填报档基4表。

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

(一)报送时间

各辖市区档案局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电子数据和汇总表报送市档案局办公室。

(二)填报注意事项

1.“部门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2.“部门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报表,填报单位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http://www.saac.gov.cn),从“下载专区”的“软件下载”中下载即可。

3.2016年度的“部门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开填报的,行政单位填报“部门服务业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表(702-1表)”(见附件3),事业单位填报“部门服务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702-2表)”(见附件4),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4.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指标解释见附件5),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

在填报、汇总报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档案局办公室联系。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工作联系人:

曹伟光  (0519)85681008

部门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统计工作联系人:

曹伟光  (0519)85681008

附件:1.首次安装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信息管理系统装入

2016年度参数操作说明附件:1

2.已安装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信息管理系统装入2016

年度参数操作说明附件:2

3.部门服务业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表(702-1表)附件:3

4.部门服务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702-2表)附件:4

5.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附件:5

常州市档案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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