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国家档案局为了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给予鼓励和肯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人员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根据江苏省档案局苏档发(2017)74号要求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的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满30 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2、已故人员、因犯罪而服刑的人员不再追授或授予;
3、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暂缓授予。
二、时间计算
1、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案馆(室)、档案处(科)各类档案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而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具体要求
1、填表
登记表一式两份(含2张近期二寸证件照),审核批准后一份留省档案局备案,一份留申请人所在单位留存。
填表字迹要清晰,简历客观真实。“从事档案工作简历”那栏,只填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本人全部工作简历。登记表必须为打印件,不得自行复印,个人照片不得打印在登记表上。“所在单位意见”那栏需单位和辖市区档案局(主管部门)盖章。
2、审核
凡符合《荣誉证书》颁发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年限满30年),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区级单位报各辖市区档案局审查盖章,市各有关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受理时间
各有关单位于11月25日前,将《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送至市档案局办公室,过期将顺延至下一年度。
四、注意事项
认真核实相关登记内容,切实摸清底数,不要遗漏一人,不得重复上报。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85681008
附件: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常州市档案局
2017年10月26日
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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