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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 并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

国家档案局为了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给予鼓励和肯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人员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根据江苏省档案局苏档发(2017)74号要求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的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满30 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2、已故人员、因犯罪而服刑的人员不再追授或授予;

3、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暂缓授予。

二、时间计算

1、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案馆(室)、档案处(科)各类档案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而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具体要求

1、填表

登记表一式两份(含2张近期二寸证件照),审核批准后一份留省档案局备案,一份留申请人所在单位留存。

填表字迹要清晰,简历客观真实。“从事档案工作简历”那栏,只填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本人全部工作简历。登记表必须为打印件,不得自行复印,个人照片不得打印在登记表上。“所在单位意见”那栏需单位和辖市区档案局(主管部门)盖章。

2、审核

凡符合《荣誉证书》颁发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年限满30年),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区级单位报各辖市区档案局审查盖章,市各有关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3、受理时间

各有关单位于11月25日前,将《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送至市档案局办公室,过期将顺延至下一年度。

四、注意事项

认真核实相关登记内容,切实摸清底数,不要遗漏一人,不得重复上报。

联系人:王菲                联系电话:85681008

附件: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常州市档案局

2017年10月26日

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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