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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档案馆积极依照《档案法》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发布日期:2021-08-12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为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商议联合筹建常州大运河工业遗产展示馆。7月以来,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的樊老师一行先后数次来到市档案馆查找相关档案材料。

市档案馆每年在做好利用馆藏档案资源组织开展展览展示和编研工作的同时,也积极配合、支持有关单位利用档案的各项活动,此次展览将在长时期内向公众开放,其宣传效果具有长期的叠加效应,作为展览内容的档案材料尤显重要,市档案馆一如既往予以了应有的重视,配合樊老师一行在馆藏资料中仔细查阅翻找,找到了反映我市大运河工业文化遗产的“蝶球”“象船”“金狮”“白象”等数十件名特优产品档案材料。

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档案法》是一部规范档案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工作、活动及行为的法律,第五条提出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保障档案材料利用既合法合规,又能有效利用,同时也对馆藏档案资源进行宣传,帮助更多的档案利用者掌握线索。经过协商,市档案馆与承展单位——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签订了《档案提供利用协议书》,双方围绕树立《档案法》权威,就提供档案内容、使用范围、保护档案馆自身合法权益等进行约定,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档案、对档案馆的了解,以此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效应,依法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利用服务,让丰富的档案资源从史库中“走”出来、“活”起来。

今年以来,市档案馆结合学习宣传新《档案法》,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来馆查阅、利用或捐赠档案材料,并将依法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等各项业务基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治档、依法管档、依法用档,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贡献档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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