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研究起草全市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草案。
(二)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辖市、区档案馆、市属单位及经济社会、科教文卫系统和重点工程等领域档案业务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市属单位重要档案和常州历史档案资料。依法依规接收市属单位档案,征集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大项目、重要人物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开展档案的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各项业务工作,依法公布档案,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五)组织档案的宣传和出版工作,举办档案陈列展览,研究编纂档案史料,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六)负责全市档案现代化建设和档案科研管理工作,组织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档案技术保护。
(七)推进全市档案馆(室)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市级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八)组织馆际业务交流和境外档案征集,开展档案教育培训,做好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推动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九)参与全市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同做好档案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参与拟订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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